前天,“淮安市交通指示牌竟變身廣告位”經媒體披露,即引發網民觀點碰撞。贊成者認為,用交通指示牌背面做廣告是“一牌多用、節約資源”;反對者則認為“違法違規、部門牟利”。而據了解,省內外多個城市都有意效仿淮安此舉,那么,“淮安個例”是否有示范正當性?
單面做廣告違反“交通法”嗎?
輕則算打“擦邊球”,重則屬“違法占用”
去年底,淮安市交警部門委托中介公司,將市區459塊交通指示牌的背面作為廣告位,公開招租。有依據嗎?
省交管局相關處室回復:我國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對此沒有禁止規定,做不做在各地。
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孫正良研究員認為,這么做應屬打“擦邊球”。目前,交通牌單面、雙面指向,沒有統一規定。但一般理解,都是前行單面指向。如果牌子背面是空白,肯定沒事。現在招租做廣告了,不妥,但似乎也無大錯。
東南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、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顧大松則認為,淮安的做法是典型的“違法占用”,違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28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、移動、占用、損毀交通信號燈、交通標志、交通標線。他說,在交通牌背面做廣告,改變了指示用途,不是“擅自占用”是什么?另外,五花八門的商業廣告,必然分散駕駛者注意力,增加事故隱患,不安全。
“交通標志要純粹、規范,不能商業化。”他的主張,也得到省內其他交通專家的認同。
印句文明標語就算公益廣告?
公益廣告不能標注商品、服務名稱及電話地址
昨天,有淮安交警抱怨,“指示牌背面廣告印有交通文明勸導語,有公益導向,不能算純商業廣告。”
的確,這些廣告牌除印上商品、服務名稱和電話地址外,下方還有一行字不是“千里之行始于文明”,就是“文明出行和諧禮讓”。
省工商局廣告處長薛榮剛說,非營利、獨立性是公益廣告存在的基礎;其次,發布的目的和形式也有要求。下轉A2版
上接A1版公益廣告和商業廣告不能混淆。公益廣告只能標注企業名稱和商標標識,而不得標注商品、服務名稱以及其他與企業商品、服務有關的內容。“而淮安這些廣告牌,一開始就以商業廣告招標,而且商品、服務名稱和電話、地址一應俱全。盡管其中夾了一句文明標語,但不能改變商業廣告屬性,這一點毋庸置疑。”
交通牌上做廣告違反“廣告法”嗎?
繞開工商機關前置審查、登記許可,違反廣告法規
國家工商行政總局《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》明確,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發布戶外廣告,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,接受監督管理。而記者從淮安市工商局了解到,“這些廣告發布,沒有走規定程序”。
“此外,還違反了廣告法第32條。”薛榮剛說,《廣告法》規定,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設置戶外廣告,或者因設置戶外廣告,影響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使用。
《江蘇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》第29條規定,無《戶外廣告登記證》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,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,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。逾期仍不拆除的,由工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,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。淮安市工商局廣告處副處長徐建峰補充道。
顧大松對工商部門監管難度了然于胸,希望工商部門“該管則管”。同時透露,他們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正起草全省交通標志民間標準,對指示牌的內容、大小、高度、顏色包括正反面的運用等,都作出規定。下半年,將向公安機關推薦,并向社會發布。“對淮安廣告牌研討后的新成果,會抓緊吸收到未來標準中。”
昨天,記者聯系淮安市公安局宣傳處長徐國慶。他說,這些交通廣告牌等交通標志正在抓緊清理,現在僅剩城市外圍一小部分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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